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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化科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

(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委员任审计工作组组长,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或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审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挂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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