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在本公司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
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73,891,754 股,占公司总股本 31.6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
吴福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安徽皖
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一项特别决议事
项,其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 473,891,75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
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结合公司股本变化等实际情况,董事会依据
《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决定对《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
况如下:
一、修改前的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615.83 万元;
修改后的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9,785.328 万元。
二、修改前的第十九条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93,615.83 万股,全
部为普通股。
修改后第十九条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149,785.328 万股,全部为
普通股。
三、修改前的第一百五十五条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
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有盈利的情况下,每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修改后的第一百五十五条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根据当年业绩和未来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公司的
长远、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回报期望,平衡分配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
金后的公司可分配利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总额。 公司进行利润
分配时,根据公司业绩、现金流量情况、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和资金需
求决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和现金分红的数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业绩和未来生产经营计
划及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经过详细论证后拟定调整方案,分
红政策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和诉求,主动
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为中小股东提出意见提供便利,收集中小股
东就利润分配的建议上报董事会,作为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参
考。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
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可以
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此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连续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
作特别说明。 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
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三、律师见证情况
通力律师事务所黄艳、王文辉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
的召开和表决方式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皖维高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参会董事签名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
3、《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