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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 LTD.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

为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席和委员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委员提出辞职或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补选的委员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本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本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本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本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本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本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本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本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主席或两名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临时会议。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本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本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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