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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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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级别的约束和监督,提高 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独董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独董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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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聘任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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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第十三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十四条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免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除非出现以下情形,独立董事不得无故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一) 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出现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 独立董事严重失职;

(四) 独立董事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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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低于《独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行使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八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若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八条的有关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时,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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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等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在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事。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两名或 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经营情况,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但必须保证每次董事会会议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参加。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董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经费及其津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公司有关事务职权中,发生的费用,有公司负责承担。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

(三)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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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报酬或津贴,报酬或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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