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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单笔投资项目超过总资产50%以上)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邮件、电话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之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日常办事机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及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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