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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确认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公司设立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邮件、电话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之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随时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及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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