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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1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第三街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王壮利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商思琪律师、吴佳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9,298,92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8714%。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9,071,1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2769%;参加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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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股东的人数为7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227,76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5945%。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为7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230,2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423%。
三、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3,359,2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19%;反对9,785,7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92%;弃权6,153,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4,29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2668%;反对9,785,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4819%;弃权6,153,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514%。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1,206,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00%;反对31,938,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1%;弃权6,154,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37,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638%;反对31,938,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847%;弃权6,154,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516%。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1,206,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00%;反对31,938,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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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6,153,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9%。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37,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638%;反对31,938,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849%;弃权6,153,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514%。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1,206,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00%;反对31,938,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1%;弃权6,154,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137,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638%;反对31,938,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847%;弃权6,154,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51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商思琪律师、吴佳齐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