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6 证券简称:金晶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29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且连续持有时间超过一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
年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且连续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且连续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一)投资方面: 1、公司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批准。其中,董事会可对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中的当年资本开支数额作出部分调整,但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当年资本开支总额的15%; 2、单个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如投资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由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 3、董事会有权确定一次性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金融投资、房地产投资或高技术投资开发)。 (二)债务管理方面 1、贷款 1.1单笔长期贷款发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 1.2单笔短期贷款发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 2、融资租赁:单笔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 3、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 (一)投资方面: 1、公司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批准。其中,董事会可对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中的当年资本开支数额作出部分调整,但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当年资本开支总额的15%; 2、单个项目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如投资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由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 3、董事会有权确定一次性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金融投资、房地产投资或高技术投资开发)。 (二)债务管理方面 1、贷款 1.1单笔长期贷款发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 1.2单笔短期贷款发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 2、融资租赁:单笔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 3、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进行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单笔债务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 |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序号 |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序号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本次章程修改尚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特此公告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