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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誉环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一般性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标的,亦不得接受明显没有债务履行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管部门为财务部。被担保人应向财务部提交相关材料,财务部审核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交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复印件;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

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除前述需由股东大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三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财务部应会同公司或外部法务人员对担保合同进行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对于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或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并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及人员,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

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签订担保合同或者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公司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小、风险的大小、情节轻重程度,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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