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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7债券代码:127082 债券简称:亚科转债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3年12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14:5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会议室(无锡市新吴区里河东路5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福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玉恒、孟奥旗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02,132,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6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97,902,1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82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230,0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230,0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230,0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126,4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4,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9%;反对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54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39%;反对2,591,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8,4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8.7323%;反对2,591,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1.2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54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39%;反对2,591,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8,4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8.7323%;反对2,591,6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1.26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玉恒、孟奥旗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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