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67号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3号)显示,2021年你公司与四川长江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长江学院”)、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长春职院”)合作办学业务均出现减值迹象,公司未对长江学院和长春职院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导致2021年少计提减值准备3,440.21万元,占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49%。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
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