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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硕科技: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辞职情况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非职工代表监事方旭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方旭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方旭先生的辞任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申请将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方可生效。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任监事就任前,方旭先生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与职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旭先生通过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00股。辞去监事职务后,方旭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将继续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其所作的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二、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股东黄晓湖先生提名曾存良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将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特此公告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2月30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曾存良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10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仓管员、供应链与运营部零部件采购主管,现任仓库主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曾存良先生通过乐清美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5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曾存良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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