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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程序与规则(201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31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决
策管理,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降低决策风险,强化决策责任,
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程序与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
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裁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裁应于每年一月份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核批
准。董事会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条   公司运用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
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应经总裁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如在总裁权限范围内
的项目由总裁批准实施;如超过总裁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
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五条   公司运用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按照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相关
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2%以下的,由董事长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下的,由董事会决定;单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
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的收购或出售,
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具体程序按照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签署重大合同权限: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的合
同,由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政策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决定签署。
       第九条   对外举债
    (一)公司单次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0%时,由董事会决
定;
    (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具有单次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5%的贷款审批权限;
    (三)单次贷款金额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0%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决策人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不超过”
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程序与规则》和《重大财务决策程序与规则》
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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