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
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的比例。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
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一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将其决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如下:
(一)对外投资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对外投资权
限;在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投资累计运用资金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9.3 条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收购、出售资产权
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收购、出售资产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超过 30%
或者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条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三)贷款审批
董事会具有单次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的贷款审批权
限;
(四)资产抵押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资产抵押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
上述规定为限。
(五)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权限:
1、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被担保方;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3、公司对外担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委托理财
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对外投
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
上述规定为限。
(七)关联交易
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
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