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连云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关行为,促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选聘职责分配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组织、协调

开展选聘具体工作。第六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依据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实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招投标流程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供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信息;与会计师日常沟通联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审计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综合事务部负责与选聘相关的决策会议的筹备召开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选聘指标设定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方面,公司应当认真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四章 选聘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程序如下:

(一) 审计部组织相关部门拟定选聘文件,经讨论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二) 投资发展部发布选聘文件,牵头成立评标小组及招标见证监督小组,采用公开选聘的应按要求在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三) 评标工作小组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等,必要时可要求现场陈述。

(四) 评标小组根据投标文件和必要的调查结论对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分,形成评标报告,拟定中标人。

(五)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决策流程,提交相关决策会议。

(六) 根据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选聘合同,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五章 选聘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选聘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任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