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调整负债结构,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中期票据,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中期票据发行基本情况
1、注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
2、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3、发行利率:将根据公司发行时市场情况并与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
4、募集资金用途:本次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偿还有息负债等,改善公司资金状况。
二、本次中期票据授权事项
根据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完成注册后,办理与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等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分期发行额度、发行利率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
3、签署与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办理与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及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事宜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发行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