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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预算管控原则。对外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本部及其各分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三)统一冠名原则。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体现央企社会责任,各单位发生对外捐赠时,应统一在冠名中体现“中国华电”字样。

(四)先审核后决策原则。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先审核、后决策”管理,即由牵头部门负责对捐赠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三章 范围、规模及要求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帮扶地区、对口支援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帮扶性捐赠,对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第五条 各单位要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偏低、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资金链断裂的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各类对外捐赠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向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的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定点帮扶项目),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及定点帮扶、对口支援相关要求、考虑县级及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地方所需、企业所能”原则统筹确定年度定点帮扶项目计划,依据年度定点帮扶项目计划安排。

(二)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捐赠通常根据地方政府及项目所在地需要,统筹考虑各单位实际承受能力安排,原则上参考历史捐赠情况严格控制。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本单位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不得将单位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七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

通过依法成立的可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为捐赠事项牵头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捐赠事项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对年度预算内捐赠事项的具体执行提出意见,对预算外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第九条 财务资产部为捐赠事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负责捐赠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履行捐赠事项的审批决策流程,牵头组织编制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报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报告季度监测报表及有关情况、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执行分析。第十条 各基层单位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编制本单位的对外捐赠方案,向公司上报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方案,履行本单位“三会”决策程序,具体执行决策后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向公司提交季度监测报表及有关情况报告、年度捐赠预算执行报告,认真分析对外捐赠预算管理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年度预算管控,各子公司根据公司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上报预算年度对外捐赠建议方案。公司本部直接发生的捐赠,由相关部门发起,财务资产部牵头履行捐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预算管理办公室拟定年度捐赠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若年度捐赠预算为零,可豁免提交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经决策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捐赠内容超过年度预算范围或不能在年度对外捐赠预算中调配、需增加年度对外捐赠预算额度的,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报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备季度监测报表及有关情况报告,每年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执行报告。对于已经批复的捐赠项目,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捐赠对象、捐赠项目、捐赠金额)如发生变化,需及时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工作,捐赠支出后,应该规范账务处理,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后续跟踪,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十六条 公司加强对各单位对外捐赠的监督和考核工作,通过纪检检查、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对于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批先捐、未及时报备、未按要求落实捐赠批复等行为,或将捐赠项目化整为零故意逃脱审批、进行虚假捐赠等行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的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予以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方式披露对外捐赠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对外公布的信息包括捐赠支出情况、受赠对象情况、捐赠途径、捐赠项目实施效果、捐赠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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