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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于2011年8月25日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

二○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 6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 6

第二节 定期报告 ...... 8

第三节 临时报告 ...... 11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25

第六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 28

第一节 职责划分 ...... 28

第二节 股东信息的询问管理与披露 ...... 31

第三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 ...... 32

第四节 沟通制度 ...... 33

第五节 公司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35

第六节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 ...... 35

第七节 暂缓披露和披露豁免制度 ...... 38

第七章 档案管理 ...... 39

第八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特殊规定 ...... 39

第九章 责任追究 ...... 41

第十章 附则 ...... 42

附件:(一)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 44

附件:(二)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备案登记表 ...... 45

附件:(三)信息披露审批表 ......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规范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管理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下列人员和机构,统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相应责任;

(七)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三)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四)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五)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性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六)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七)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

述保证,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公司证券管理部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组织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安排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四)负责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组织相关部门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五)负责组织协调定期报告资料的准备和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负责安排相关部门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组织安排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由证券管理部门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组织安排披露相关持股变动情况。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作

好信息披露的统筹安排工作。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公司的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作好本部门相关的各项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应负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条 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且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公司业绩泄露的情况,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第三十六条“应披露的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和方法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并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以下事项:

(一)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予以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予以披露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

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五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五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对相关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监事会的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办事机构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一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对外发布,公司下列人员经董事会授权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信息披露: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

(三)董事;

(四)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安排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人员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六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报告,董事会秘书应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管理部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机构回复、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包括在媒体刊登的各种宣传信息)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的任何宣传文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草拟,对外发布前均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刊发。

第六十七条 收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文件的报告流程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管理部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关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指南、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机关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机关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六十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机关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本章规定流程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职责划分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董事会和董事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六)公司董事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

(七)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资金使用和收益情况,确保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四)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及监事的责任:

(一)公司监事会和监事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二)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六)公司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节 股东信息的询问管理与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

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按照有

关要求和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具体监督流程按有关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第八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应立即汇报董事会并督促纠正,董事会应及时就相关问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四节 沟通制度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五条 证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八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前,可以视情况要求该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管理部门保存。

第八十七条 《承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的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和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且不利用也不建议他人利用该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

(三)除非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同意使用,承诺不在其报告或稿件中使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承诺在其报告或稿件中涉及公司盈利预测及股价预测的,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的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九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节 公司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六节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 第九十三条 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制度,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的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北京监管局等监管机关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九十四条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三十七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股东持股比例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九十五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四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应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九十九条 公司聘用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需向其披露未公开信息的,必须与相关机构及个人签署保密协议。

第一百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除履行公司有关批准程序外,还须办理以下事项:

(一)向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提醒函格式见本制度附件一;

(二)将对外报送信息的相关情况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公司经办部门、经办人、审批人、报送依据、报送时间、报送文件内容、外部单位名称、外部单位相关知情人等,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制度附件二。

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将已填写的备案登记表提交证券管理部门汇总,证券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报备。

第一百零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七节 暂缓披露和披露豁免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控股及参股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董事会秘书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八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特殊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特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制定特别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情形: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赔偿损失。

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责成公司行政或纪律部门进行上述责任追究,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可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负的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可依法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及其他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相关个人若擅自披露、泄露或使用公司的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并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

畅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一)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并__________同志:

我司根据贵_____________(部 、委、局或其他相关机关 )要求报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名称)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密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关信息知情人应在我司公开披露以前对外保密。如果有关信息不慎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本公司股票,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此提醒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我司披露该信息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之前予以保密,不要对外泄露报送的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

特此提醒。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备案登记表

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备案登记表

材料清单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份)
1
2
3
4
5
接收信息方报 送 依 据
接 收 日 期
单位及部门名称
联 系 人联系方式
报送信息方部 门
审批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联系方式
登记日期:

附件:(三)信息披露审批表

信息披露审批表
日期:
事项说明及其附件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需发布以下文件:
序号公告文件名称
序号报备文件名称
信息提供部门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
信息提供部门主管领导:
相关部门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
相关部门主管领导: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经办人:审核人:部门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公司总经理:
公司副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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