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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已经于2012年2月16日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

二○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3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5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8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 8

第七章 附 则 ...... 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入档、报送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具体办理前述相关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监督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第(一)至(八)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前述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各自所在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其应指定专人具体办理本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书面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相关情况,并报送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并指定专人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重大资产重组除外),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相关工作应符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监督部(审计部)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稽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监督部(审计部)应当进行核实并形成报告,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同时抄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公司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视具体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法律、乃至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及国家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知情人类型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知情人身份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人联系电话知情 日期亲属关系名称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备注

填表说明:

1、知情日期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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