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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已经于2011年8月25日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

二○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2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 7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9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 10

第六章 附则 ...... 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和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知公司董事会的制度。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第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七) 公司各部门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其他人士。第六条 各报告主体应于每月10日前将前一个月的重大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发生临时重大事项时,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五)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中,第2项、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他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七)项所述标准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八)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0、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1、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2、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十)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

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及其他文件;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通知董事长,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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