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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股份:担保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30

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水业”)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滨海水业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订《融资额度协议》,融资额度金额为人民币29,000万元,融资期限为不超过2年,公司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已签署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放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

天津市房信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信供热”)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房信供热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天津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融资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为10个月,滨海水业与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已签署相应的《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事项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2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提案》,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9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其中,为滨海水业提供不超过4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详细内容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9日和2023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滨海水业已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39,300万元,已调剂出的担保额度为3,868.80万元,剩余担保额度为1,831.20万元。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房信供热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公司在不改变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基础上,将上述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中渤海宏铄(连云港)清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宏铄”)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000万元调剂至房信供热。上述担保额度调剂完成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房信供热提供的担保额度由4,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为渤海宏铄提供的担保额度由10,000万元调减至9,000万元。

四、担保额度调入方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天津市房信供热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2年9月23日

3、注册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5号

4、法定代表人:吕海燕

5、注册资本:20302.9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水暖安装、修理;劳务服务;化工(剧毒品、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除外)、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除外);地热技术开发;制冷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7、与本公司的关系:房信供热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

8、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房信供热的资产总额为422,213,943.13元,所有者权益为123,232,010.51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272,762,646.01元,净利润为16,995,906.23元。上述财务数据为经审计数。

截至2023年9月30日,房信供热的资产总额为375,955,128.39元,所有者权益为135,093,386.82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为160,793,708.09元,净利润为11,861,376.31元。上述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数。

9、房信供热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之一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保证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贰亿玖仟万元整(大写)为限。

(二)保证合同之二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保证人: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5、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16,441.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55.3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担保总额为7,482.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6%。不涉及逾期担保、诉讼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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