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董事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李光耀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光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6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李光耀:
经查,你担任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期间,你的配偶于2023年4月25日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又于2023年4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李光耀先生原任公司董事,并于2023年11月14日任期届满离任。对于上述《警示函》所述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李光耀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深圳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李光耀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强化相关人员的合法合规意识,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严格遵守,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光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