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遴选合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以及对相关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合议组成。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釆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和程序,形成人选备案资料。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资料原则上提前三天由董事会办公室发送给各位委员(紧急事项例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会议,会议记录、资料按规定存档。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