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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修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准备相关材料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第七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符合担任召集人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的,如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召集人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应当按照本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重新选举召集人。

第十条 公司组织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

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委员会每季度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

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

第四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含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五十条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五十一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五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五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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