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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修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总会计师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第七条 公司总会计师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关于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续聘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未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续聘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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