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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修复: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原波先生、桂毅先生、李书鹏先生、徐宏伟先生、刘鹏先生、吴渝女士、庞文辉先生、赵鸿雁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被聘任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原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桂毅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李书鹏先生、徐宏伟先生、刘鹏先生、吴渝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庞文辉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同意聘任赵鸿雁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符

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结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洪跃:

黄张凯:

王红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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