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即召集人,以下简称“主席”)一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公司负责战略规划部门及新增投资项目管理的资本运营部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规划部门和资本运营部门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战略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资本运营部门提供投资相关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委员会主席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战略规划部门、资本运营部门负责人根据审议内容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至少为十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细则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裁,本细则所称副经理系指公司高级副总裁,本细则所称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本细则所称重大投资事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定,需经董事会审批的投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