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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导航: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仔细阅读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拟首次授予的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可以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充分保障了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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