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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导航: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拟首次授予的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可以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充分保障了股东利益。

6、《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有助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综上,我们认为,《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同意将《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该延期事宜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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