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离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本次作废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7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三、《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5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四、《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调整。
五、《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8日,同意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19.96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