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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激励范围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范围的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技能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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