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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告、报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概念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应当在

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6股以上(含6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年报及重大分配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浙江证监局。

第十二条 当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的同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档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附件一: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股东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注5: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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