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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配机制,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第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理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八条 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第十条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可以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第十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一)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监督。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经董事会修订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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