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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定新的委员人选。在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包括为委员会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合格的人选以及候选人人选审查提供相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董事长在确定提名董事会秘书前以及总经理在确定提名公司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人选前,应充分尊重委员会的不同建议,及时调整人选或与委员会委员进行有效沟通后再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建议审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的任职资格,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建议审查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的任职资格;

(三)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提名人建议录用人选;在董事会审议任免相关人员时,出具书面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如因出席人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则以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委员会现场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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