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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定新的委员人选。在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核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核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核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核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核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如因出席人数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则以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以上”、“以内”、“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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