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洪通燃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薪酬与考核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委员会需要的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计划、方案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方式等。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

(二)董事长提议;

(三)委员会主任提议;

(四)两名及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该名委员需由独立董事担任)主持。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九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