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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柴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证券代码:301032 证券简称:新柴股份 公告编号:2023-50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8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大道西路888号,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白洪法先生。

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65,40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59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65,32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56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3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4,80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9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4,72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6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32%。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白洪法、仇建平、朱观岚、赵宇宸、石荣、仇菲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选举情况如下:

1.01《关于<选举白洪法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326,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29,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67%。

根据表决结果,白洪法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仇建平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326,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29,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67%。

根据表决结果,仇建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朱观岚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326,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29,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67%。

根据表决结果,朱观岚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关于<选举赵宇宸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326,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29,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67%。

根据表决结果,赵宇宸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关于<选举石荣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326,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29,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67%。

根据表决结果,石荣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关于<选举仇菲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326,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29,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67%。

根据表决结果,仇菲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俞小莉、朱江英、周霄羽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选举情况如下:

2.01《关于<选举俞小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326,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29,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67%。

根据表决结果,俞小莉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朱江英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326,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29,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67%。

根据表决结果,朱江英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关于<选举周霄羽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326,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29,4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367%。

根据表决结果,周霄羽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梁仲庆、周鑫南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选举情况如下:

3.01《关于<选举梁仲庆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326,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

根据表决结果,梁仲庆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关于<选举周鑫南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326,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6%。

根据表决结果,周鑫南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4.01《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5,32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0%;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5%。

4.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4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4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4《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4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05《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4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仇建平先生、石荣先生、朱观岚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18,00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50%;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0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胡敏、毛圣霞

3、结论性意见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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