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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德酒: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以财务收支为依据、以关键性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为重点、围绕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含全资,下同)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称“下属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或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分期工作报告。审计部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审计部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置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1.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2.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3.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4.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根据监事会委托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七)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下属企业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必须报送审计部;

(二)根据需要,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公司其他部门、各下属企业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签订或洽谈重要合同、协议,应当邀请审计部参加;

(三)有权决定内部审计具体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根据审计结果出具评价报告,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对象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如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范运作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有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对象和个人执行;

(九)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重大问题,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分析、鉴定,并以分析、鉴定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未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和公开审计记录。审计档案应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制定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公司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公司(部门)意见,被审公司(部门)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公司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内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裁决处理。第二十四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审议(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审计部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情节严重,可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将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并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冲突部分应遵照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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