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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尔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三)为他人承担费用;

(四)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五)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反担保等措施。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除控股子公司),由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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