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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诚药业: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条 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 年报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七条 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八条 年报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年报审核程序

第九条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内容:

(一)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

(二)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尽早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公司应在适当的时间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四)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六)独立董事就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有)。

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内容: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无法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提供,则财务部应尽快完成会计报表并及早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四)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六)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并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对年报中披露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年报的全文及摘要进行审核,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年报全文及摘要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

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年报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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