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二条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系由烟台东诚生化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5877283D。 | 第二条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系由烟台东诚生化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5877283D。 |
2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并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3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4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 |
| 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经监事会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民主选举产生。 | 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经监事会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5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且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且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6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 |
|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7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不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尽快解释被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条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8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 |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9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
10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
| |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11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 |
12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3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
14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15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董事会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 | 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董事会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除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补充随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所需的流动资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于剩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发表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除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补充随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所需的流动资金。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或出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除上述修订外,《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事项已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