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对凯盛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3号),凯盛新材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5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639,730,000元,已于2023年12月5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减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和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12,130,849.06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37,869,150.94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3)第0073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2,130,849.06元(不含增值税),
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860,849.06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费用具体项目 | 不含税金额(元) | 本次拟置换金额(元) |
保荐费及承销费 | 10,770,000.00 | 500,000.00 |
律师费用 | 377,358.49 | 377,358.49 |
会计师费用 | 188,679.25 | 188,679.25 |
资信评级费用 | 330,188.68 | 330,188.68 |
信息披露、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费用 | 464,622.64 | 464,622.64 |
合 计 | 12,130,849.06 | 1,860,849.06 |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凯盛新材《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并发表了如下意见:凯盛新材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3年12月28日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凯盛新材截至2023年12月28日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
的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西南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艾 玮 李文松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