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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红太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代码:000525证券简称:ST红太阳公告编号:2023-090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秀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235,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

33.7888%。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11,9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2.3782%。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2,424,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

31.410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11,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72,873股的2.378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周贺律师、梁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592,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2%;反对19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9%;弃权4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68,6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24%;反对19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98%;弃权4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78%。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592,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2%;反对19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9%;弃权4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68,6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24%;反对19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98%;弃权4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78%。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592,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2%;反对19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9%;弃权4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68,6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24%;反对19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98%;弃权4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78%。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568,7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0%;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1%;弃权4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44,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94%;反对2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28%;弃权4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7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周贺律师、梁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提交程序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益友天元(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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