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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彬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14:00。2)网络投票时间: 2023年12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开发2路1号(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建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2,008,5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11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2,003,9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11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03,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7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及下属公司为银行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超过16.97亿元的担保,包括新

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在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累计不超过5.93亿元的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03,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7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7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雨顺、刘入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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