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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飞集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和本制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前述相关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以刊载于公司网站上,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遇不确定的敏感信息需报经营发展部审查,根据需要还可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查;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公司的财务审计,并向经营发展部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通知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在本款第(一)、(二)项基础上,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

(四)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阅修订;

(五)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均由董事长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在审议批准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形成公告文稿;

(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定,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审定,其余由董事长审定;

(四)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告。

第三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

部门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经营发展部。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经营发展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经营发展部组织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经营发展部提交公司保密部门审核,明确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经营发展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经营发展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经营发展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财务负责人、财务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报告、审议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文稿在报纸、网站登载后,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检查核对,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四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经营发展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

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经营发展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经营发展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五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五十九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下列人员对其知晓的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没有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上述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需要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半年度、季度统计报表的,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需报送的,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第六十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第六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九条 经营发展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经营发展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十一章 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经营发展部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深交所备案。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秘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节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本节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本节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本节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经营发展部会同财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第八十二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八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九十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作废。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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