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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高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12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司”)的规范运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导致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的实行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由董事长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和投资者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公司违规受罚或对公司有严重影响的;

(三)未如实报告年报披露的信息,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遗漏、失真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出现披露重大失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导致公司进行补充、更正的;

(五)因个人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披露的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分对待。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对公司内部人员的追究责任形式:

(一)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三)降薪、停薪;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第十条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免除,或者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对提供需披露的年报信息外部人,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 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股东单位所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皖通高速秘〔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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