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皖通高速: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皖通公司”或“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主要会议(经营例会、绩效对话会、月度经营分析会等),

以便全面掌握公司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满意的解答。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公司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和妥善处理。

第七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沟通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二)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三)投资者大会、“一对一”会谈;

(四)分析师会议、实地或网上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电子邮件;

(六)公司年报、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八)股东大会;

(九)其他方式。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

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如下重大事项或重要变化时,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意见:

(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

(二)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三)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四)公司证券交易出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

(五)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网络进行直播。会前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举办情况。一般情况下,出席公司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时,应当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经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参加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保持良好沟通交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以下简称“董秘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配备足够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按照监管要求完成规定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主动增加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

1.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公司实录、路演材料等;

2.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3.接听投资者来电,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实地参观,积极参与中介机构举办的投资者大会,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4.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5.定期或不定期邀请证券分析师、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参加公司组织的分析师说明会、业绩发布会、网络会议、网上路演、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会议;

6.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三)发挥连接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作用,及时收集、

整理资本市场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公司管理层决策参考:

1.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并及时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报告;

3.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资本市场形象进行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四)保持与财经媒体的友好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导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五)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各相关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由责任人指定一名或多名投资者关系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董秘室的日常联系;各单位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有责任督促联系人向董秘室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一)办公室、运营服务部(安全管理部)、养护管理部、

财务部等部门应定期向董秘室提供或抄送行业运行、通行费

征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战略发展、重大投资等方面的分析材料;

(二)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回复董秘室汇总的来自资本市场的问题;

(三)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来访接待、网上路演、分析师交流会等;

(四)公司媒体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财经媒体策略时,应和董秘室保持频繁的双向沟通,将公司的主旨信息准确传达给公众;

(五)公司办公室应配合公司投资者活动、做好组织、接待等工作,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实地参观、分析师交流会、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交流等。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六章 董秘室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秘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和掌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皖通高速秘〔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