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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的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如因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的,在补选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部长等予以配合,提供公司有关方面资料,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料;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有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的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机构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核查工作

(一)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发表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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