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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美诊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督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

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 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当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3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3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三十七条规定标准的,且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比照上述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第四十三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

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

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下属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节 应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第五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当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本条第(一)项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公司根据行业分类归属,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十五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

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监事会对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五节 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

特别停牌。

第六节 股份质押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

续披露进展。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七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七十条 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七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七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及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督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后,如实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第七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划分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总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第七十九条 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高层人事变动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八十条 总经理层的责任:

(一) 总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使用及收益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总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子公司总经理应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十一条 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时,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第五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八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包括:

(一)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九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第九十五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九章 公司部门与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有关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报,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一百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一百〇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 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等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该信息。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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