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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美诊断: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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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五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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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 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 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期间的;

(十)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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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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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十七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监事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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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上述人员统称为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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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定期监事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紧急会议需提前3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四)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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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在上述会议通知所记载的开会时间之前召开,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选择在会议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地点以外的地点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变更必须在会议召开前24小时通知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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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将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九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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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临时会议议案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经监事会主席审查后提出。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事会召集人提议的事项或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的定期报告、重要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及重大的资产重组、收购、出售、并购和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等;

(五)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未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事项,一般不得在会议中途提出和受理,监事会亦可拒绝讨论和进行决议,但对于已列入议程的议案所涉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现场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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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涉及到有关联关系的监事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第四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负责收回。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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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五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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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五十七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未经监事许可,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记录带出公司或用于其他目的。因工作需要而复制监事会会议记录时,必须得到监事会主席的书面许可,复制件上应加盖监事会印鉴,并进行复制和取用登记。取用会议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监事会会议记录负保密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机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成为公开资料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传播、透露会议文件及其内容。违反此条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实施过程中,监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董事会责令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六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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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以外”、“低于”、“过”不含本数。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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